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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本质是限制执政者权力的法律 7A6cX=X'
[摘要]本文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对宪法的起源和发展进行了分析,揭示了宪法是人民群众将通过斗争从执政者或统治阶级手中争取到的民主权利法律化的成果,宪法在本质上是限制执政者权力的法律,宪法体现的是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不体现人民群众意志、得不到人民群众认可的“宪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最终必被人民群众和历史所唾弃,而无视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和力量的执政者、政权、统治阶级乃至社会制度,或早或迟最终必被人民群众所推翻。当前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及其本质的认识陷入了误区,只有去伪存真回归历史唯物主义的轨道,才能揭示宪法和宪政发展的内在规律,提高我们党依法执政的能力,树立社会主义宪法的权威,建设社会主义宪政,依法治国。 !\b[W3 |S
[关键词] 历史唯物主义;宪法;起源;本质; R,6$$:_J+
综观当前我国宪法学界对于宪法的定义和宪法的本质的认识,几乎众口一词形成所谓权威通说:即认为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反映阶级力量或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认为宪法本质上和别的法律一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甚至认为不是一般的表现,而是集中的、最高的表现。笔者认为这个所谓权威的通说,是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 *58.mLi={
一、宪法起源于人民群众将通过斗争从执政者或统治阶级手中争取到的民主权利的法律化 Mwq/2?mz
资本主义宪法是在否定封建专制、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主义宪法是在否定资本主义民主制、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要否定封建专制制度就需要进行资产阶级革命,要否定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就需要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宪法就是在阶级斗争中获胜的阶级的胜利成果。因为要取得斗争的胜利,就需要争取最大多数人民群众(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其革命性属于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并起领导作用)的支持。所以无论是资产阶级革命还是社会主义革命,宪法都表现为人民群众通过斗争,将从执政者手中争取到的民主权利法律化的成果。 -_Ei02xc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通过一步步限制王权和扩大人民群众政治权力的途径形成的。世界上最先出现的是英国宪法,由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各个时期形成的宪法惯例所构成的,有些宪法惯例、宪法性法律甚至是中世纪留下来的。最早在1215年6月,英王约翰在强大压力下被迫签署了《自由大宪章》;到了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对大宪章的内容作了新的解释,利用它作为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法治原则的法律依据。1628年英王查理一世在面临财政困难的形势下被迫召开国会,国会提出《权利请愿书》作为同意拨款的先决条件,国王虽被迫接受,但第二年就采取了解散国会和逮捕议员的极端措施,因而酿成了1640年的暴力革命,驱逐了国王,并一度在英国建立共和政体。1688年英国国会两党联合起来反对国王詹姆士二世,结果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使国会的权力超于王权之上,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王的权力大受限制。英国宪法可以说是宪法起源的标本,每当人民群众通过斗争从执政者手中争取到权利,就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用宪法来确认和巩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使宪法成为民主斗争的成果,从而形成英国独有的宪法体系。 I->Ouw#s
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的先驱。1776年爆发了北美殖民地反抗英国宗主国的战争,1776年7月4日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宣言历数英国政府压迫殖民地人民的种种罪状,说明殖民地人民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拿起武器进行抗英战争的,宣告解除对英王的一切隶属关系,成立自由独立的合众国;经过7年战争英国被迫承认北美殖民地独立。1787年5月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同年9月17日39名代表在宪法上签字,由于宪法中对公民的权利自由未作规定,引起了资产阶级民主派和劳动人民的强烈不满,因此到1789年,宪法才正式生效。1789年9月,又增补了10条宪法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这个法案于1791年正式生效。 zuD uBD
法国大革命则给欧洲君主专制制度敲响丧钟。1789年7月14日,法国人民举行起义,攻破巴士底监狱,8月27日制宪会议通过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即《人权宣言》,比美国的《独立宣言》更加系统地把18世纪法国启蒙学者的民主思想确立下来,宣布人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把反抗压迫视为“天赋人权”,确认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人权、法治等资本主义的基本原则。1791年法国第一部宪法把“人权宣言”列为序言,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王权受到宪法严格的限制。1830年波旁王朝在“七月革命”中被推翻,取而代之的菲力浦王朝颁布了1830年宪章,进一步缩小了王权,扩大了议会的立法权力,降低了选举资格的限制。 di|sJoo9
19世纪末,中国受资本主义民主的影响出现了实行民主政治的要求,当提出“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主张君主立宪的维新变法运动遭到镇压之后,革命派和人民群众从血的教训中懂得了必须拿起武器进行革命。清朝统治者只好玩弄“预备立宪”,1908年9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把预备立宪的时间定为9年,皇帝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于一身,议院成了听命于皇帝的咨询机关。人民看穿了清廷的立宪骗局,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清廷走投无路之际,在10月末只用3天时间,就炮制出《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1月颁布施行,宣布召开国会,制定宪法,取消皇帝特权。但是清政府的垂死挣扎是徒劳的,1912年元旦,南京临时政府成立,1912年3月8日南京政府临时参议院召开的约法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宪法史上第一个具有进步意义的资本主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1915年12月袁世凯冒天下之大不韪,宣布实行帝制,由于共和制度深入人心,遭到全国人民的反对,袁世凯被迫于1916年3月撤销帝制。1917年,张勋还上演了一幕“宣统复辟”的闹剧,只几天工夫就被迫收场。1929年北洋政府垮台,国民党政府上台,1931年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6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在资产阶级民主词句伪装下把“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的反民主制度合法化;1946年11月15日国民党非法召开“国民大会”,炮制出一部《中华民国宪法》,企图把一党专政和个人独裁的体制用根本法形式巩固下来,遭到全国人民的唾弃,随着1949年国民党政府的垮台,所谓《中华民国宪法》也就被扔到历史垃圾堆里去了。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制定了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宪法草案,并由大会主席团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光荣诞生。 bN!/'H#e
二、宪法的本质是限制执政者或国家、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 cMMk]D h
宪法最早是作为对抗王权的武器而产生的。英国《自由大宪章》的基本精神就是限制王权,迈开了走向民主宪政的第一步,其基本内容是国王承认都会选举自由,非经贵族和骑士组成的“大会议”的同意,不得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税金,非经贵族的合法判决,国王不得逮捕或监禁任何领主,不得剥夺他们的土地、财产,承认伦敦等城市已有的权利,保护市民的商业自由、人身自由等等;大宪章还创立了“大会议”,后世国会的形式与其有着历史的联系。《权利请愿书》的主要内容是: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向人民募债或征税;非依法律或判决,不得逮捕任何人或剥夺其财产;和平时期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公民;不得强占民房驻兵等。1679年英国国会通过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人身保护法》将从14世纪起就开始实行的限制执政者权力、保护人身权利的制度法律化,其主要内容是:非经法庭发出逮捕令,不得抓人;对被捕的人,要在20天以内提交法庭审讯。《权利法案》使国王的权力大受限制,国会的权力超于王权之上,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该法案规定:国王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废止法律,征收赋税,在和平时期招募和维持常备军;臣民有权向国王请愿;国会必须按时召开等等。为了加强资产阶级在国家中的权力,使国会能更有效地控制国王,保持国会和法院对国王的独立性,国会于1701年制定了《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的条件;国王批准法律、法令须经国会同意;法官终身任职;对大臣的弹劾案由下院提出,上院审判,国王的赦免权对弹劾案无效等。从此以后,国王失去实际权力,成为“统而不治”、“临朝而不听政”的象征性职位。 R5A9f~+A
北美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享有“上帝”赋予的不可转让的生存、自由和谋求幸福等权利,任何政府一旦侵害了这些权利,人民就有权起来推翻这个政府,北美殖民地人民就是在对英国政府的压迫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拿起武器进行抗英战争的。1787年美国宪法由一个简短的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根据“分权学说”和“制衡原则”组织联邦机构,第1条规定联邦立法机关的有关事项,第2条规定联邦行政机关的有关事项,第3条规定宪法联邦司法机关的有关事项,第4条规定州的有关事项,第5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程序,第6条规定前政府的债务、已订条约的效力以及政府官员宣誓等事项,第7条规定宪法本身的批准程序。1791年第10条宪法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未授予联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一律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这就是后来被称为“剩余权”的条款。 5 *_a
法国“人权宣言”用“人民主权”原则取代“国王至上”原则,用民主取代专制,用法治取代人治,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确认分权原则,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确认了“罪刑法定主义"和“无罪推定”的原则。1791年法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国王还是世袭的,但王权受到宪法严格的限制:国王不能再自由动用国库款项;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能对外宣战和签订任何条约;国王保有选用部长的权力,但部长们组成的内阁会议应对议会负责;国王发布的诏令必须有有关部长副署;国王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法律,但否决权不能应用于宪法条款和关于税收的法律;国王不得解散议会,议会握有监督部长、处理财政和控制外交的最高权力。1814年联军进入巴黎,路易十八复辟,颁布了一部钦定的宪章,法国仍是君主立宪的国家,国王掌握最高行政权,但国王的权力要受宪章的制约,不能大权独揽,独断专行。恩格斯在评价这部宪章时指出:“最后战败的法国人民,即使人家强加给他们一个他们恨之入骨的、靠十五万支外国毛瑟枪支持的王朝,然而仍然使战胜了的敌人胆颤心惊,以致于不得不给他们一个自由主义色彩相当浓厚的宪法。”①到了1830年,取代波旁王朝的菲力浦王朝颁布的1830年宪章,缩小了王权,扩大了议会的立法权力。 Ox5
清廷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皇帝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于一身,议院成了听命于皇帝的咨询机关,反而使人民看穿了清廷的立宪骗局,反抗的情绪更加高涨。清政府走投无路之际炮制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取消皇帝特权,对皇帝的权力作了较大的限制,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不得以命令代法律”,“国际条约,非经国会之决议,不得缔结”;国会的权力扩大了,“宪法改正提案之权属于国会”,“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之”,“总理大臣受国会之弹劾时,非解散国会即内阁总理辞职,”“国家预算,皇室经费,由国会决定”。但清廷的让步和限权的手法已不能挽救它覆灭的命运。南京政府临时参议院通过与宪法有同等效力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目的在于借助约法的形式保卫共和成果,束缚袁世凯的手脚。《临时约法》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制定,肯定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为了防止临时大总统个人独断专行,扩大了议会的职权,限制了总统的权力,参议院是最高立法机关,决一切法律案、预算决算、税收、币制等,选举临时大总统,对临时大总统任免国务员、宣战、媾和、缔约、大赦等,享有同意及最高决定权。临时大总统提出法案、公布法令,须由国务员副署。 ?o)|~OfKA
二战之后的制宪实践,也充分证明了宪法的本质是限制执政者或国家、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1946年制定的《日本国宪法》,虽然保留了天皇,但天皇已不再是最高执政者,仅仅是国家的象征,而没有任何实际权力,“天皇只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无关于国政之权能,”“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与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内阁对国会负连带责任。1946年的法国宪法规定,只有国民议会才有权制定法律,决定财政法案;总统由议会选举,发布的命令必须有内阁成员副署;总理和国务员由总统任命,但事先必须通过国民议会的信任投票,内阁向国民议会负责。意大利1947年宪法承认主权在民,总统行使的职权有的要经两院决议,有的要总理或有关部长连署,所以总统没有多少实权,政府必须得到两院的信任。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确认“联邦权力得置于州的权力之上”,但同时确认各州拥有较广泛的自治权力,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代表联邦,但不是联邦政府成员,不拥有行政权力,议院为最高立法和监督机构,由普选产生,参议院由各州代表组成,对涉及各州实际利益的问题有较大的发言权。 A+ p,Rh'#
三、得不到人民认可的“宪法”必被人民和历史所唾弃 'C)0]]t5
我们在考察宪法的本质时,还要深入领会列宁提出的一个著名的论点,即必须区分真实的宪法与虚假的宪法的论点。不体现人民群众意志的所谓“宪法”,虽有“宪法”之名而无宪法之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拥护的宪法,最终必被人民群众所唾弃,而无视人民群众权利和力量的执政者、政权、统治阶级甚至社会制度,或早或迟最终也必被人民群众所推翻。 @<BFq0>V
1787年9月17日美国制宪会议39名代表在宪法上签字,由于宪法中对公民的权利自由未作规定,引起了资产阶级民主派和劳动人民的强烈不满,因此到1789年,宪法才正式生效,并且于1789年9月又增补了10条通称“权利法案”的宪法修正案;美国1787年宪法虽然因应阶级力量的变化情况经过了历次宪法修正案的修正,但因其满足了人民群众的要求,所以至今还在生效。 ):p^ccxJQ
法国宪法的演变历史是个典型的例子,从1791年法国制定第一部宪法起,到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诞生止,在短短的80多年间,法国共制定出11部宪法,其数量之多,变化之频繁,在全世界是绝无仅有的,其原因虽然有多方面,除了这一期间法国的阶级斗争特别尖锐复杂外,这些宪法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拥护,应该是本质上的原因。法国1848年宪法在这方面尤为突出,这部宪法是在“二月革命”后开始起草的,“二月革命”是资产阶级领导的、也有无产阶级参加的一次反君主制的革命,结果推翻了菲力浦王朝,恢复了民主共和国,但由于资产阶级为了独占革命的果实而排斥工人阶级,随后爆发了“六月革命”,在现代社会两大对立阶级间的第一次伟大斗争中,工人的起义失败了,资产阶级对工人进行疯狂的屠杀和镇压,因此宪法颁布的时候反民主色彩加强,原来草案中规定的一些公民权利被勾销;但1848年革命的失败和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反而使工人阶级认清了资产阶级的真面目,抛弃了对资产阶级宪法的幻想,认识到必须打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以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才能求得工人阶级的解放,从而导致1871年3月18日巴黎无产阶级革命,并于3月28日成立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 yREd|[ B^f
1914年袁世凯撕毁《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出笼,这部“袁记约法”赋予总统以专制独裁的权力,1915年12月袁世凯宣布实行帝制,自立为“中华帝国皇帝”,改元“洪宪”,但由于全国人民强烈反对、众叛亲离,袁世凯仅做了83天皇帝梦。曹锟以行贿议员的手段买到总统职位,并由国会拼凑出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人称“贿选宪法”或“曹锟宪法”,这部宪法的最后一条规定:“宪法非依本章所规定之修正程序,无论经何种事变,永不失其效力。”可说是超“刚”性的宪法了,但第二年曹锟一垮台,这部宪法就报废了,其寿命还不满一年。从1908年清政府炮制《钦定宪法大纲》开始,直到国民党政府1947年元旦抛出《中华民国宪法》为止,在不到40年的短短时间里,所谓“宪法大纲”、“宪法信条”、“宪法草案”、“约法”、“宪法”等轮番出台,名目繁多,数量也不少,一共有10部之多,其中有进步意义的仅仅是孙中山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余全部是些非驴非马的货色,由于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拥护,这些宪法性文件都是短命的,有的还没正式出台就胎死腹中。 1HT:u'Z6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法西斯主义猖獗一时,意大利、德国、日本、西班牙和东欧一些国家相继建立了法西斯独裁制度,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宪法陷入严重的危机之中;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倒行逆施,引起了世界人民的殊死反抗,二战民主阵营的胜利、法西斯制度的覆亡,使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一些资主义国家相继制定了民主化程度较高的宪法。但人民群众已经日益认清资本主义制度的缺陷和资本主义民主的虚伪性,东亚和东欧的一些国家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民主力量日趋强大,这些国家先后都制定了社会主义宪法。 iwq2*V
1975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四部宪法中最差的一部,因为当时“文化大革命”还没有结束,“四人帮”还在台上,而且这部宪法的起草工作是在“四人帮”的头目之一张春桥主持下进行的,所以这部宪法从内容到形式、从指导思想到具体规定,都存在着严重的错误和缺陷,无视公民基本权利,给摧残民族文化、迫害知识分子大开方便之门,为阶级斗争扩大化提供了宪法依据,使国家的工作重点不可能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因而很快就随着1976年10月“四人帮”的垮台而被抛弃。1978年宪法纠正了1975年宪法中一些错误的东西,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4个条文增加到16个条文,还专门规定了公民有控告和申诉的权利等,但1978年宪法从指导思想到具体规定也还存在不少原则性、实质性的问题,因此在听取了各地方、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研究后,对宪法进行了系统的、全面的修改,于1982 年12月4日通过了新中国建国以来的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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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宪法或宪法本质须澄清的几个基本观点 sR#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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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不是统治阶级制定的,除非人民成为统治阶级。普通法律的制定者是统治阶级或代表其意志的国家机关,而宪法的制定者是人民群众或代表人民群众意志的代议机构,或者是由统治阶级与代表人民群众意志的代议机构共同制定。即使是由统治阶级主导制定,所制定出来的宪法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否则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可。 sz`Fh9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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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是人民群众用来制约统治阶级或执政者的。宪法内容的根本性既是为了保护资产阶级革命或社会主义革命的成果,又是对执政者或国家、国家机关权力的限制;宪法效力的最高性主要不是为了规范人民群众,相反是特别针对统治阶级或执政者而言的。除非人民成为统治阶级,否则宪法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等根本问题,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最集中表现,相反是为了约束统治阶级或执政者,这正是制定宪法的目的。 Wc0YvtH
(三)宪法表现的不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普通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宪法与之相反,体现的是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或者是统治阶级和人民群众斗争及妥协的结果,但当中人民群众意志(当然主要的反映了作为领导阶级的资产阶级或无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往往占相当重要比重。二战结束法国解放后,1946年4月立宪会议通过新宪法草案,5月提交全民公决,由于得不到多数票的支持而被否决,6月举行第二次立宪会议选举,9月通过重新制定的宪法草案,经10月举行的全民投票批准后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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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宪法效力的最高性源于人民群众的力量。普通法律反映的是统治阶级掌握的权力,其效力维系于国家强制力;而宪法反映的是与统治阶级斗争取得了胜利的人民群众的力量,或者说统治阶级和人民群众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的效力维系于人民群众斗争的力量,或人民群众通过斗争所掌握的国家权力。即使在封建势力和资产阶级最强大的时候,只要人民群众敢于斗争又善于斗争,都可以争取宪法向民主化方向发展。社会主义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种权威就是来自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 8)Q2
(五)宪法规定人民基本权利是为了划定统治阶级或执政者权力的底线。其目的不是为了限制人民群众的权利,而是限制统治阶级或执政者的权力。抗战胜利后,在全国人民要求和平民主的压力下,1946年1月10日在重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达成的“政协关于宪法草案问题的协议”即明确规定,“关于人民自由如用法律规定,须出之于保障自由之精神,非以限制为目的”。 Q<6b$k(4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给宪法下一个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的定义:宪法是人民群众将通过斗争从执政者或统治阶级手中争取到的民主权利的法律化,是人民群众或代表人民群众意志的代议机构制定的,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限制执政者权力,规定国家机关权限、组织及其相互关系,确认公民权利、自由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本质上是限制执政者或国家、国家机关权力的国家根本大法。真正的宪法往往是执政者对人民群众的妥协;虚伪的宪法是执政者对人民群众的压制,因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拥护,必然被人民群众所唾弃,而无视人民群众权利和力量的执政者或政权,最终也必被人民群众所推翻。 ]<@0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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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定义及其本质研究(二) Ya-4 `iih
社会主义宪法是执政党自觉约束权力依法治国的宪法 oPRdtm<u
[摘要] 本文认为,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革命胜利成果的法律化,是全面体现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意志,确保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真正当家作主,享有最高度民主、最充分自由和最大利益的宪法。社会主义宪法本质上是人民群众制约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宪法,更是执政党自觉制约权力依法执政的宪法,是人民群众约束和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治国的宪法。这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及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国民党、苏联共产党丢失政权和我国“文革”给我们的深刻教训。 ,F -[Pbu
[关键词]社会主义宪法;人民群众;制约;执政党;依法治国; b6&1y4Yy=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1918年7月诞生了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苏俄宪法》,从此打破了资本主义宪法一统天下的局面。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东亚和东欧新建立的十多个社会主义国家先后都制定了社会主义宪法,人类社会的宪政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V uu= $ '
一、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革命胜利成果的法律化。 IFBl\J@G
社会主义宪法是人民群众通过革命斗争掌握政权后,以法律的形式将战胜资本主义推翻私有制的斗争成果确定下来的法律。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为了彻底铲除封建残余,苏维埃政权颁布了废除等级制度、男女平权和各民族人民权利一律平等的法令;1918年1月全俄工兵苏维埃第三次大会通过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宣布全部政权归苏维埃,保证劳动群众掌握全部政权,确认各民族自由发展、自由联合、承认民族平等,废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公有化,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1918年《苏俄宪法》以《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作为第一编,以法律形式将革命的成果确定下来。 QXv2f|fLrD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既是各党派共同斗争的政治纲领,又起着总结革命斗争胜利结果和确立国家制度的临时宪法的作用。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的时候,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召开,宪法把这个民主事实巩固下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部分庄严宣告:“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并在第一条明确宣布:“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来确认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成果。 a1l8]5qgP
二、社会主义宪法应当成为确保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的宪法。 AQ`@AW,z
宪法不是资产阶级专有的,因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国家更有可能而且更加必须制定出体现人民群众意志、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宪法。社会主义宪法所确认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政权阶级本质和组织形式、劳动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同资本主义宪法都有着本质的区别。列宁强调指出“苏维埃宪法和苏维埃一样是在革命斗争时期产生的,它是第一个宣言国家政权属于劳动人民,剥夺剥削阶级即新生活建设者的敌人的一切权利的宪法。”①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原则。尽管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也确认人民主权原则,但生产资料资本家私有制却决定了在资本主义国家,广大劳动人民不可能成为国家的主人。在我国,不仅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且在宪政实践中,为实现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也提供了保障。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宪法通过确认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保障广大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经济基础;通过确认和设置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机构,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组织保障;通过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使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其他社会事务,从而使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M`k3lI/#.
三、社会主义宪法应当是全面体现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意志的宪法。 &W\uj5
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制定的,反映了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方针政策,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1954年3月中共中央拟出宪法草案初稿后,在北京组织了17个讨论组,在外地组织了58个讨论单位,共有8000多人参加了讨论,提出的修改意见有五六千条;1954年6月中旬起又进行了两个多月的全民讨论,参加讨论的达1.5亿多人,提出了数以万计的修改和补充意见,所以1954年宪法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集中了人民群众的智慧。制定我国现行宪法时,宪法修改委员会先后举行了五次会议,听取了各地方、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研究,对宪法进行了系统的、全面的修改,并经过了半年左右的全民讨论,所以现行宪法的内容基本符合我国的国情、能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我国建国以来所制定的四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与之相反,1975年宪法因为不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是新中国四部宪法中最差的一部,因而很快就随着1976年10月“四人帮”的垮台而被抛弃。1978年宪法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未能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虽然纠正了1975年宪法中一些错误的东西,但从指导思想到具体规定仍存在不少原则性、实质性的问题,因此很快就被现行宪法所取代。 CJ<KQH-~zu
四、社会主义宪法应当是确保人民群众享有最高度民主、最充分自由和最大利益的宪法。 lf(-Fl[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奋斗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离不开民主。社会主义宪法比资本主义宪法更先进,应当、也更有条件比资本主义宪法更能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宣布全部政权归苏维埃,保证劳动群众掌握全部政权,确认各民族自由发展、自由联合、承认民族平等,废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公有化,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我国1954年宪法关于基本政治制度的规定,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一次重要讲话中提出:“中央将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各民族要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进行改善,等等。”我国现行宪法把建设高度民主定为国家的一项根本任务,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定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仅在总纲部分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形式和组织原则,而且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家机关体系,并且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扩大了公民权利自由的范围,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表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宪法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是人民权利享有和实现的最可靠的法律保障,要通过宪法切实保证人民依法掌握和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护人权。其中扩大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广泛也是极重要的实践:通过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通过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通过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通过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VIeJ!Uv
五、社会主义宪法应当是确保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治理自己的国家的宪法。 8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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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也标榜“人民主权”的原则,但这个原则在实际生活中是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兑现的。是否能真正实现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正是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的一个根本区别。1918年《苏俄宪法》规定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管理机关,对苏维埃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原则和核心内容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我国的国家机构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1954年宪法就把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宪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国家机关体系,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化。现行《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仅在总纲部分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形式和组织原则,而且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家机关体系。 &$*'(3d 5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以人大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现行宪法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实现过程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根据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选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由选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对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负责,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人大代表必须深入选民中了解他们的意愿,及时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的工作,听取他们对自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有权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力的统一,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这就保证了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参政议政治理自己的国家的权利。 ?rOaO*S
六、社会主义宪法是人民群众制约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宪法。 B%c3Q,& |